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制度。这一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辩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系统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认定标准。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1. 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刑事诉讼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排除原则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原则。
3. 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1. 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主要包括: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
- 证人证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陈述
2.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
-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
-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迫使证人、被害人违背事实提供证言、陈述的
3. 排除原则
对于言词证据,法律采取强制排除原则。一旦认定为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应当予以排除,没有裁量余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1. 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
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于实物证据,法律采取裁量排除原则。
2. 排除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物证据的排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收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3.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
综合考虑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证据的可靠性等因素。对于轻微的程序瑕疵,一般不认定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
1. 申请时间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
- 庭前会议阶段提出申请
- 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
- 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
- 可以证明非法取证的证据材料
- 其他相关线索
3. 举证责任分配
- 申请阶段: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 初步审查:法庭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进行调查
- 证明责任: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五、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
1. 庭前会议中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可以:
-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 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2. 法庭审理中的调查
法庭决定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讯问被告人,了解取证过程
- 询问证人、侦查人员
- 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 调取体检记录、羁押记录
3. 调查结果的认定
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六、录音录像制度
1. 录音录像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 录音录像的作用
- 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 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固定供述内容,防止争议
3. 缺少录音录像的处理
对于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合法性。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应当予以排除。
七、辩护实务要点
1. 及时会见被告人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讯问过程,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2. 仔细查阅案卷材料
- 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和地点
- 核对多次供述内容是否一致
- 查看是否有录音录像
- 检查有无体检记录、羁押记录
3. 收集相关证据
- 被告人的伤情照片、就医记录
- 同监室人员的证言
- 看守所的监控录像
- 其他可以证明非法取证的证据
4. 把握申请时机
- 优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申请
- 准备充分的线索和材料
- 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
八、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
1. 证据效力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
- 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依据
- 提起公诉的依据
- 定罪量刑的依据
2. 对案件的影响
- 关键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 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 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遏制非法取证的重要制度。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这一规则,及时发现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和程序,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在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成为案件辩护的突破口。一个成功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能直接改变案件的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处理结果。